【預設醫療指示】政府提交預設醫療指示草案 擬設電子系統儲存文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1/22 17:03

最後更新: 2023/11/2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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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預設醫療指示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訂明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採取“慎入易出”的原則,建議在《條例草案》訂定條文,既就訂立指示提供嚴謹保障,亦就訂立者其後改變主意時撤銷指示予以便利。文件提到,訂立指示時,須有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一須為註冊醫生。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

《條例草案》訂明可以電子方式把預設醫療指示儲存於醫務衞生局局長所指定的電子系統。預設醫療指示的正本、任何核證真實副本,以及上述任何數碼副本,均為指示的圓效文本。另外,當局擬於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 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相關法律條文在電子系統就緒時才生效。

不再心肺復甦術指令需瞬間決定  不接納電子本或副本

草案亦列明,訂立者如在預設醫療指示訂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令,註冊醫生可為其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 令。於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人士,如相關各方(包括病人的主診註冊醫生和家屬等) 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則註冊醫生亦可為病人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須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命令須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訂明表格以方 便識別和核實。由於醫護人員和施救者須在瞬間作出決定,接納命令電子本或副本的安排並不可行。

政府表示,會給予充足時間,讓醫療機構、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及其他相關團體更新施治者行為的合理性,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來評定。在《條例草案》生效前, 現有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效力期最長為一年)會被逐步淘汰,並由訂明表格取而代之。

擬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  院舍末期患者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目前當一名病人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其後於家中死於自然原因,或在離死亡前14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則 不屬於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個案。不過安老院舍則需要向當局報告。院友在彌留日子通常會被送院,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治療。

當局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504 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的相關條文,令在殘疾人士院舍和指明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為醫治者及市民設保障   如不知道曾簽指示照急救可免責 

草案會為醫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因對病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惟他們必須符合指明條件,包括:醫治者不知道有已訂立的指示;或醫治者並不信納病人所訂立指示中的某項指令,指明拒絕有關治療。

至於普通市民,如施治者對處於心肺停頓狀況者施行心肺復甦術時,如有人已為待援者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但施治者不知道有該命令,或不知道何謂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施治者不會因施行心肺復甦術而招致法律責任。

相反,如施治者誠實而合理地相信為待援者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屬有效並適用,則不會因不對待援者施行心肺復甦術而招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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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展棋